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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12/6/15 0:00:00 · 稿源:传诚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 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 网站负责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首页网址 网站域名列表 IP地址列表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单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凡在我司购买虚拟主机均采用以下方式备案!(备案免费)电话咨询:01062199213
(2012新备案适用)

     关于网站备案核验工作我公司已经开展一段时间,目前因有大量二级接入用户网站备案需要核验,该部分工作将由网站所属SP负责配合完成。请贵单位按照工信部文件要求进行资料核验,具体准备文件: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附件1,打印2份,注意里面的盖章位置及签字位置)
2.网站备案信息安全责任书
(附件2打印2份,注意里面的盖章位置及签字位置)
3,域名证书
(加盖公章所有者与公司证件一致,如果域名注册色所有者与公司名称不一致,请填写,附件4{域名证书与主办单位名称不一致说明模板(一致的可以不管)}
4.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签字2份)
5.网站负责人的任职证明(附件3加盖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8.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ICP备案信息采集表.(填写采集表附件6发至xu@ccxcn.com注明公司名称)


 准备以上文件等待我们公司提交备案系统后的备案用户名和密码及ip地址,携带以上文件至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电报大楼一层拍照递交,并要带上单位公章,
西单现场核验咨询电话:010-6306-0909

(以上任意处理方法请您先与我公司联系以便我们上报,获取准许密码后,再去现场拍照备案办理!谢谢!)

我们公司备案咨询电话:北京(010-6219-9213 )外地用户(400-697-8610) 徐小姐
 注意:
1,如果是外地客户无法到达现场的请准备以上文件,另附背景白色半身照一张,北京客户现场拍照即可!
2,请注意文件的附件中,任何不明白的立即咨询我们的咨询电话或邮箱xu@ccxcn.com
3,请注意查看参考模版(以上附件请联系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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